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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执5582号之一

雷先芸与刘良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先芸,刘良金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55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先芸,女,195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企业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刘良金,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武胜县。本案在执行雷先芸与刘良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良金的银行存款70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4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9299元及延迟履行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6执558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莉

审 判 员  宋 科

代理

审判员  游华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