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房敏。被执行人姜成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刘治仁与姜成惠系夫妻关系,现刘治仁已死亡,申请人申请评估、拍卖刘治仁所有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纪念街79号6-1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刘治仁所有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纪念街79号6-1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 胜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大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