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欣旺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长城路同富康水田工业区C栋一至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062741285J。
法定代表人:王明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途尔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大道南侧商贸街4号楼2-16Q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913302015736529465。
法定代表人:柴红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9221号深圳市欣旺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宁波途尔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遂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615800元及相应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979元,申请执行费8558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治军
审 判 员 徐人卫
审 判 员 莫建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