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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3326号

陈建秋与马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建秋,马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326号

原告:陈建秋,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震、周伟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耀,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蒙城县。

原告陈建秋与被告马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原告陈建秋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建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葛子胜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