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326号
原告:陈建秋,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震、周伟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耀,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蒙城县。
原告陈建秋与被告马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原告陈建秋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建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葛子胜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