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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执保6号

姜新厂、轩帅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新厂,轩帅领,朱东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7执保6号申请人姜新厂,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申请人轩帅领,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申请人朱东光,男,1汉族,住太康县。申请人姜新厂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轩帅领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P×××××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100000元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家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拟提起诉讼,申请人为了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申请对被申请人轩帅领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P×××××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轩帅领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P×××××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被申请人轩帅领、朱东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执行员  XX西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