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5执660、66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徐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柯。
委托代理人:禹苏华,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亮,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王喜发,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阳谷县。
被执行人:董改芝,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阳谷县。申请执行人深圳徐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喜发、董改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两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59、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喜发、董改芝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及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305执660、6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羊大雄
审判员 魏锦裕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