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88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兴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殷兴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慧,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青岛市李沧区,该企业员工。
被执行人:修凯,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兴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修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53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1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全部付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民初53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封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