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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财保112号之二

孙守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守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财保112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XX,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鹏泉东大街龙泉西巷**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82********。

被

申请人:孙守军,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解除保全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孙守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鲁1202财保112号之一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孙守军鲁S×××××号微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XX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自行和解后,申请人XX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守军鲁S×××××号微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XX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本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亓东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