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财保112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XX,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鹏泉东大街龙泉西巷**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82********。
被
申请人:孙守军,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解除保全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孙守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鲁1202财保112号之一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孙守军鲁S×××××号微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XX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自行和解后,申请人XX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守军鲁S×××××号微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XX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本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亓东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