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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3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王珂与被执行人胡俊涛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珂,胡俊涛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3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王珂,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俊涛,男,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珂与被执行人胡俊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本院发生法律效力(2014)山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付高强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修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