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周仙兰,女,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董浩雄,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周仙兰与董浩雄(2016)浙0282民初922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浩雄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周仙兰2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0元。现查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晓 东
审 判 员 徐 人 卫助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