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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2执328号

马塞力麦申请执行马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塞力麦,马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2执328号申请执行人马塞力麦,女,回族,1989年5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成,男,回族,1987年2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马塞力麦申请执行马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现因此案执行的是孩子抚养权,我院执行人员多次对被执行人做工作,被执行人种种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我院无法对此案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2802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海 英

审判员 赵海瑛

审判员 图秀花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汪正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