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3123号申请执行人刘贤忠,男,生于1970年1月1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被执行人呙恒雷,男,生于1987年6月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贤忠与被执行人呙恒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管、房产、工商等信息,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督促其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郭鹏鲁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