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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执1032号

余素梅、正安县莱凯桐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素梅,正安县莱凯桐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王传双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4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余素梅,女,生于1971年10月7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被执行人正安县莱凯桐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0076025976R。被执行人王传双,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19日,福建省长乐市人,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24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受理余素梅申请执行正安县莱凯桐都大酒店、王传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正安县莱凯桐都大酒店、王传双偿还申请执行人余素梅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5元和本案执行费8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传双在毕节××××区开设有酒店一间,砂石厂一间,经本院工作人员前往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毕节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查实,申请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并不属被执行人王传双所有,申请人余素梅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本院经过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传双在贵阳市××区花果园彭家湾有商品房两套,均系按揭房屋,按揭期限至2032年,且该房屋已被贵阳市南明区法院、观山湖区法院、白云区法院和云岩区法院进行查封,申请人余素梅不要求本院轮候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正安县莱凯桐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信用社租赁房屋开设酒店,并用其投入的酒店设备在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贷款,且被执行人拖欠信用社租金和贷款未偿还,信用社已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理该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王传双无银行存款,其名下有一辆途锐牌(贵A×××××)汽车,已被我院另一案件进行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理该车辆,现被执行人王传双已外出无法联系,去向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结果无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暂不能进行处置,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是对其程序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324执103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继厚

审 判 员 陈明远

审 判 员 简啟福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XX飞

书 记 员 邹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