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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2刑初191号

曾立贵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滥伐林木
当事人
曾立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2822刑初191号公诉机关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立贵,男,1955年12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本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4日被建始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16)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立贵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2017年1月16日,公诉机关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同年2月16日公诉机关建议本院恢复审理。同年3月8日,公诉机关再次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同年3月29日,公诉机关以建检诉刑变诉(2017)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本案变更起诉,并建议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立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下旬,被告人曾立贵为偿还因治疗疾病所欠债务,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位于本县长梁乡肖家坪村3组马天公路北侧(小地名“庙坪水井湾”;曾立贵的承包地位于公路两侧;曾立贵称该公路所占土地系其原承包地,并有一定其他证据显示该内容)的行道树柳杉50株,共计活立木蓄积61.4689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曾立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易某、谭某、陈某,4、刘某、梁某的证言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尺码单,技术鉴定报告,建始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缴纳罚金票据,被告人曾立贵的供述笔录及其户籍资料;被告人曾立贵当庭提交的证人李某、张某出具的证明、肖家坪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曾立贵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恩施州中心医院的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立贵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在林木权属有争议的地点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曾立贵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并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曾立贵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判处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曾立贵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光忠

人民陪审员  杨梅钊

人民陪审员  杨世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