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马某某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1民初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姚 金 狮
审判员 :陈博
人民陪审员:常征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八日
书记员 : 吕 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