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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执340号

关于张某某霞与马某某抚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马某某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1民初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姚   金  狮

审判员 :陈博

人民陪审员:常征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八日

书记员 :    吕    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