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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行审130号

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南村沙边村民小组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南村沙边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4行审130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金澜北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55731972-1。

法定代表人:徐航。

委托代理人:周孟德,是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南村沙边村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南村沙边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潘伟显。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禅建(国土)罚字[2016]第18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于2016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南村沙边村民小组作出的禅建(国土)罚字[2016]第18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南村沙边村民小组“沙边大塘”一带违法占地4795平方米(按照2015年土地利用现状,占用建设用地116平方米、占用农用地4614平方米、占用耕地83平方米)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决定:1、拆除占用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非法占用土地4795平方米的行为,按照占用建设用地10元/平方米罚款,占用农用地20元/平方米罚款、占用耕地30元/平方米罚款的标准处以罚款9593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未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现申请强制执行拆除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南村沙边村民小组“沙边大塘”一带违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行政处罚预告知书、行政处罚催告书、送达回证等。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间履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经过催告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情况下,在法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相关的送达、催告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经过书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禅建(国土)罚字[2016]第18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的通知》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禅建(国土)罚字[2016]第18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南村沙边村民小组“沙边大塘”一带违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毅清

审判员  丁保国

审判员  吴小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