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1373号
原告:张兴仁,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告:陈长清,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原告张兴仁与被告陈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
原告张兴仁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兴仁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仁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兴仁承担。
审判员 张 洪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高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