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936号
原告:朱志扬,男,195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告:江苏高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街道东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单华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朱志扬与被告江苏高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朱志扬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志扬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扬撤诉。案件受理费2922元,减半收取1461元,由原告朱志扬负担。
审判员 吴克成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 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