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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民初936号

936朱志扬与江苏高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志扬,江苏高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936号

原告:朱志扬,男,195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告:江苏高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街道东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单华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朱志扬与被告江苏高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朱志扬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志扬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扬撤诉。案件受理费2922元,减半收取1461元,由原告朱志扬负担。

审判员  吴克成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 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