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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执126号

刘斌、朱娅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斌,朱娅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刘斌,男,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济南业神商场设施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朱娅民,女,1968年3月22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刘斌与朱娅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公安部车辆信息、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银行,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但冻结款项尚不足以支付其所欠债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郝雅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