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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1580号

上海众邦制版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典雅墙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众邦制版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典雅墙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众邦制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杨连准。委托代理人李青,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卫东,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典雅墙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文海。

原告上海众邦制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典雅墙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上海众邦制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

审判长顾国强、

审判员顾红顺、

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期间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本次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故本院终止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方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履行期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国强

审判员  顾红顺

审判员  章 跃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攀铭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