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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958号

执行人胡东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胡斯钢,何三妹,执行人胡东阳,胡斯查,胡斯泽,胡可俊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95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法定代表人王昌禄,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泽光,职员。被执行人胡斯钢,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何三妹,女,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告执行人胡东阳,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胡斯查,女,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胡斯泽,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胡可俊,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与胡斯钢、何三妹、胡东阳、胡斯查、胡斯泽、胡可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金融、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等部门无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光招

审判员  廖伟集

审判员  李启初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帮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