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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执382号

李乃军与姚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乃军,姚文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382号申请人执行人:李乃军,男,1973年9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临猗县运管所家属院。

被执行人:姚文平,男,196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临猗县北辛乡平宜村五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乃军与被执行人姚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文平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1执3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跃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 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