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382号申请人执行人:李乃军,男,1973年9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临猗县运管所家属院。
被执行人:姚文平,男,196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临猗县北辛乡平宜村五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乃军与被执行人姚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文平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1执3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跃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 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