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陈聪岳,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马一村,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8331号陈聪岳与马一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23483.25元及利息。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莫建江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施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