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匡正红,女,1971年7月28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何杰,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蒋明川,女,1954年10月29日生,汉族,湄潭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446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匡正红申请蒋明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
一、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按年利率6%从2016年6月30日起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二、承担受理费525元,执行费用65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本院于2017年3月1日通过网络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的XXX账号内的存款1913.69元,无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湘山路建安公司开发房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每月支付500元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将被执行人蒋明川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匡正红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4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方平
审判员 梁仕刚
审判员 卢 松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应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