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644号原告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85号,法定代表人马勇。被告韩超,男,地址:民乐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甘肃联科通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