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10297号申请执行人范文超,男,汉族,1979年9月13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被执行人吴祯徐,男,汉族,1980年11月11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被执行人杨榕,女,汉族,1979年4月2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被执行人上海悦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文超与被执行人吴祯徐、杨榕、上海悦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吴祯徐、杨榕、上海悦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保全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榕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万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外,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祯徐名下牌照为沪D8XX**车辆;被执行人吴祯徐名下房屋已被其他案件查封。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吴祯徐、杨榕、上海悦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吴祯徐、杨榕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奚国华
审判员 俞海斌
审判员 何焕挺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昺颢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