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25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飞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盐城市人民击中紫薇广场C幢1301室。
法定代表人:田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月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盐城市盐都区恒荣世家小区6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叶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飞越建设工程���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月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民初58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因系轮候查封,不便处置。目前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兆华
审 判 员 李 丽
代理
审判员 刘云鹏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何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