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5495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对原告董景兰与被告李中海、魏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津0110民初549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6)津0110民初5495号民事裁定书中“
代理
审判员张厚勇”补正为“
审判员张厚勇”。
审 判 长 侯 静
审 判 员 张厚勇
人民陪审员 栾尚荣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