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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5495号之一

原告董景兰与被告李中海、魏贵华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5495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对原告董景兰与被告李中海、魏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津0110民初549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6)津0110民初5495号民事裁定书中“

代理

审判员张厚勇”补正为“

审判员张厚勇”。

审 判 长  侯 静

审 判 员  张厚勇

人民陪审员  栾尚荣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