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7民初14355号之一

上海亮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高强、殷洪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亮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强,殷洪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4355号之一

原告:上海亮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林,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强,男,1970年4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殷洪文,男,1968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上述二被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上海市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亮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强、殷洪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3月14日,原告上海亮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亮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上海亮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张 孜

人民陪审员  范幼芳

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