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573号之一本院2017年4月27日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鄂0116民初573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裁定书第三段的“原告刘国志诉被告万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补正为“原告刘国志诉被告冯善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判员 陈光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鑫橦
刘国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573号之一本院2017年4月27日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鄂0116民初573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裁定书第三段的“原告刘国志诉被告万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补正为“原告刘国志诉被告冯善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判员 陈光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鑫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