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355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飞霞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3684515194C。法定代表人褚人大。被执行人胡蔚卿,女,1973年9月6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陈才女,女,1965年7月22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与被执行人胡蔚卿、陈才女为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胡蔚卿、陈才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胡蔚卿、陈才女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胡蔚卿、陈才女分别作出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胡蔚卿、陈才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胡蔚卿、陈才女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胡蔚卿、陈才女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院另案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胡蔚卿、陈才女坐落在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373号的房产,并已责令其限期出屋。未发现被执行人胡蔚卿、陈才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蔚卿、陈才女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3执35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胡蔚卿、陈才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卫
审 判 员 王才荣
代理
审判员 丁 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徐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