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17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武胜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
负责人:李开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浪,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刚,四川美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武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
法定代表人:蒋晓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闯,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
法定代表人:宋炳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武胜县万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武胜县供电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胜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武胜县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武胜县供电分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武胜县供电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武胜县供电分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348元,减半收取2174元,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武胜县供电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48元,减半收取2174元,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武胜县供电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海燕
审判员 冯 文
审判员 杨臣双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