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3348号申请人蔡某,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建东一村敬业大厦33-5,公民身份号码5001191985********。被申请人樊某,女,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关于本院执行的蔡某与樊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渝0105民初48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蔡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查明,被申请人蔡某申请执行的内容为申请过户房屋,该房屋上存在抵押登记,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樊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必元
审 判 员 鲍伟来
代理
审判员 秦延旭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佳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