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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民初304号

张伟凝与李怀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伟凝,李怀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304号

原告:张伟凝。

被告:李怀一。

原告张伟凝与被告李怀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张伟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伟凝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雅洲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申 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