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304号
原告:张伟凝。
被告:李怀一。
原告张伟凝与被告李怀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张伟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伟凝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雅洲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申 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