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2607号
原告:李洁,女,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冠杰,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庆英,女,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
原告李洁与被告赵庆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李洁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洁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洁撤诉。案件受理费7576元,减半收取计3788元,由原告李洁负担。
审 判 长 荣晓雪
审 判 员 翟艳英
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石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