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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民初2607号

李洁与赵庆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洁,赵庆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2607号

原告:李洁,女,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冠杰,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庆英,女,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

原告李洁与被告赵庆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李洁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洁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洁撤诉。案件受理费7576元,减半收取计3788元,由原告李洁负担。

审 判 长  荣晓雪

审 判 员  翟艳英

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石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