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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488号

铜陵瑞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周正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铜陵瑞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周正策,谢桂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488号

申请人:铜陵瑞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铜陵市财富广场B-1306室,

法定代表人:马祥,机构代码:58302666-6

被执行人:周正策,男,汉族,住铜陵市。

被执行人:谢桂芝,女。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瑞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正策、谢桂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正策、谢桂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周正策、谢桂芝价值1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俞金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