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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终211号

上诉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终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西关街新建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世语,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福利,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荡口)青荡村。

负责人:吴梅林,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玉荣,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6民初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了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6民初4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0540元,减半收取55270元,由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540元,减半收取55270元,由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负担。

审 判 长  亢生伟

代理

审判员  唐志明

代理

审判员  张 妍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茜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