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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民申509号

张利辉与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前黑坨子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张利辉,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前黑坨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民申50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利辉,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前黑坨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前黑坨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张利辉因与被申请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前黑坨子村村民委员(简称前黑村委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5民终1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利辉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前黑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1.本案涉及的校田属于学校所有,该学校的校园土地、房舍、校田地等至今未依法进行处分。2001年村委会利用地理优势,强行将校田对外承包,张利辉正是这个时候承包了该宗土地。对此,原审法院未进行审查,直接认定涉案校田地归属前黑村委会所有。2.合同中的内容记载是林地承包,而该土地原来的经营性质并非林地,什么时间变为林地,原审并未查清。且林地承包期不少于30年,合同约定10年是无效约定,应当自动顺延至30年。3.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对前黑村委会是否有发包权并未查清,也未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合同效力,且没有考虑林地承包期限不得少于30年的规定,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前黑村委会与张利辉签订的《前黑村经济林承包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至2015年12月止,张利辉应在承包期限到期后将承包地返还前黑村委会。张利辉主张该校田不属于前黑村委会,二审法院根据通科信联办(2014)4号政府文件,通辽市科尔沁区范围内未经划拨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校田地,权属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故前黑村委会是本案的适格主体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张利辉主张合同承包期限应不少于30年,与双方合同约定10年承包期的内容不符,张利辉主张合同应自动顺延至30年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张利辉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利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孙晓磊

代理

审判员  张 军

代理

审判员  武丽英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银佳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