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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3民初27号

罗荣珍与贵定县山语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8-27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罗荣珍,贵定县山语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罗荣珍与贵定县山语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黔2723民初27号

原告:罗荣珍,女,1951年6月1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盘江镇富民南路7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强,贵定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定县山语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定县盘江镇音寨村。注册号:522723000034136。法定代表人王茂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罗荣珍诉与被告贵定县山语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山语院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荣珍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语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罗荣珍向本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人民币14653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8年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但被告2015年期间只支付过一次1000元的劳动报酬,多次承诺会及时兑现原告工资,至2016年1月止,也仅支付了部分,共拖欠原告工资14653元,经原告多次催索,被告向原告出具清单,现承诺给付期限已过,被告并未支付原告工资,为此,特起诉请求如诉判决。被告山语院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后,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查明如下事实:原告罗荣珍系贵定县盘江镇村民;被告山语院公司系依法登记从事宾馆、酒店、度假村、旅游景点的投资及管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原告罗荣珍入职到被告山语院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对原告的工资等进行了约定,未签订劳动合同。此后,被告以公司缺乏资金为由经常拖欠原告工资,2014年5月,被告向原告出具《酒店欠薪人员统计表》,被告公司员工龚小云在《酒店欠薪人员统计表》上在所欠罗荣珍工资6553元处注明:情况核查属实。2015年3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山语院酒店欠薪统计表(罗荣珍)》,明确从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拖欠原告工资6600元,后被告公司员工龚小云在表上注明:”罗荣珍欠发工资总额为2014年8、9、10、11、12月、2015年1月共计7600元,已发1000元,欠6600元未发,另,2015年6月份欠发1100元。合计总欠发工资:柒仟柒佰元正¥7700”,截止到2016年1月,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14253元。经原告多次催索,至今被告仍未履行给付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证》、被告出具的《酒店欠薪人员统计表》、《山语院酒店欠薪统计表(罗荣珍)》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接受劳务者有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动服务,有被告出具的《酒店欠薪人员统计表》、《山语院酒店欠薪统计表(罗荣珍)》予以证实,双方劳动关系成立,作为获得劳动服务的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现其未按双方约定支付工资,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资款14253元,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山语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诉讼的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贵定县山语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罗荣珍劳动报酬人民币一万四千二百五十三元(¥14253.00)。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元,由被告贵定县山语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方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罗 涛

审 判 员  杨先茂

人民陪审员  田中文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鲁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