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254号申请执��人陈雄勇,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申请执行人蒋晓珍,女,1977年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李春峰,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王铭铭,女,1986年1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雄勇、蒋晓珍与被执行人李春峰、王铭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春峰、王铭铭的工资帐户及住房公积金帐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本院依法扣划到李春峰的银行存款,优先支付相关案件费用后,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2月3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28708.86元。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2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孙肖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