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汤必平,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章君勇,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丽燕,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必平与被执行人章君勇、陈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章君勇外出去向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陈丽燕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难以变现处理,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暂缓处置。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1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孙肖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