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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18号

陈观彬、季家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观彬,季家强,李建建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8号申请执行人陈观彬,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季家强,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李建建,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观彬与被执行人季家强、李建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季家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建建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街道高湾绿园5幢2-2302室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涉及到他项权利抵押,目前难以变现处理,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暂缓处置。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孙肖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