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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执1398号

曾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某,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曾某。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本院在执行曾某申请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 晓

审 判 员  王占富

代理

审判员  江振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秋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