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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执130号

朱群申请执行一案赫章县中医院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群,赫章县中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7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朱群,女,汉族,生于1989年10月,住赫章县平山乡。被执行人赫章县中医院,地址:赫章县城关镇解放东路。法人代表:王桂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27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赫章县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赫章县中医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赫章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赫章县中医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赫章县支行的存款9520.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付立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