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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执82号

王惠、宜昌黑旋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5-06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惠,宜昌黑旋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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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82号申请执行人王惠,男,汉族,1984年10月29日出生,住宜昌市。被执行人宜昌黑旋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大连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王惠与被执行人宜昌黑旋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惠于2017年2月9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591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宜昌开发区港窑路运河佳苑5号楼2单元020301号商品房登记至申请人王惠()名下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锦华

审判员  余建华

审判员  张启国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尹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