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730号
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府前街与环政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该行董事长。诉讼代理人:贺文春,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告:刘玉江,1980年10月7日,地址: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玉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未能送达,我院经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军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