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民初1419号
原告:郭春喜,男,1973年9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
被告:陈瑞雪,女,198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郭春喜与被告陈瑞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春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瑞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本金16000元;2、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是:原、被告通过微信聊天而认识。2016年9月26日,双方约定在阜阳市沃尔玛超市会面。原告宴请被告吃饭并借款10000元给被告。2016年12月8日,原、被告在绍兴高铁站会面时,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元。2016年12月17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钱,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汇去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付,甚至连电话也不接了。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被告陈瑞雪未作答辩。原告郭春喜向法院提供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中国农业银行回单;3、2份手机短信截图。本院
经审理认定,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是真实的,并附卷佐证。银行回单和手机短信截图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清偿借款16000元,其应当提供被告借款的证据,但原告只提供银行回单和手机短信截图,因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更不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成��,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对于原告郭春喜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春喜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000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4份,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秀火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