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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7号

陈义翠、徐泽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义翠,徐泽文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7号

申请执行人:陈义翠,女,1968年1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徐泽文,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陈义翠申请执行徐泽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811091.9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 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殿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