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395号
原告:何仲贵,男,1973年5月4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告:谢欢欢,女,1986年10月2日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龙,盐边县桐子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21100175。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仲贵诉被告谢欢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仲贵于2017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欢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仲贵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仲贵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4元,由原告何仲贵负担。
审判员 严天洪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