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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民初395号

何仲贵与谢欢欢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何仲贵,谢欢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395号

原告:何仲贵,男,1973年5月4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告:谢欢欢,女,1986年10月2日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龙,盐边县桐子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21100175。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仲贵诉被告谢欢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仲贵于2017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欢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仲贵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仲贵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4元,由原告何仲贵负担。

审判员  严天洪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