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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执350号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与曹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曹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奢岭大街***号。负责人王艳凯,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曹力,男,1952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与被执行人曹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将曹力名下存款26600.00元扣划至本院。经查,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与本案执行标的额相当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同意法院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12执3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       立       军执行员 张志宝

人民陪审员钟文珠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铭       元 来自